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来取吸收合并私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也就是所谓企业兼并。
新设合并灸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企业,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由于税务筹划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连续进行为前提的,所以在此只讨论吸收合并的税务筹划。
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账上,表面上是冲抵亏损,实质上是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领来抵减其应橄纳的所得税,从而便合并后企业的税负降低。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对产。企业分立需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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