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文书。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文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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